本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訴前員工黃敏龍一案,廣州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裁決被申請人(黃敏龍)一次性向我司支付違約金20萬+嚴肅訓誡與強烈譴責,裁決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仲裁委審理和查明的第二、四、五頁的詳細情況如下:
一、廣州市公安局依法對申請人(黃敏龍)進行訊問,其承認現在綠城體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廣州市X號X棟XX樓)工作,自2023年7月31日從廣州傲勝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后,使用其大舅子倪剛的身份,擔任國際營銷中心總監,直至現在;因當時被申請人還在廣州傲勝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也簽署了競業協議,為了避免引起糾紛,其使用其大舅子倪剛的身份入職綠城體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做國際銷售總監;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2日在綠城體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簽署《薪資確認單》。
二、被申請人(黃敏龍)作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主體,在持續領取申請人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的同時,卻被查明入職與申請人(本司)存在有競爭關系的綠城體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使用“倪剛”之名),其行為已構成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嚴重違反。尤為嚴重的是在仲裁委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對其違約事實予以全面否認,其不實陳述進一步違反了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負的如實陳述義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是對仲裁程序嚴肅性與法律權威的漠視。仲裁委基于上述事實與行為,在此對被申請人予以嚴肅訓誡與強烈譴責。
三、被申請人(黃敏龍)完全未遵守競業限制約定一離職馬上入職綠城體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請人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無疑給申請人(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帶來惡性競爭,產生不良影響。鑒于前文對被申請人不實陳述的行為進行訓誡和譴責,被申請人在仲裁活動中不誠信的行為造成了仲裁資源的非必要消耗。仲裁委酌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四、對于黃敏龍冒用“倪剛”身份開展業務走訪、合作談判等其它不法行為,我司保留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的權利。我司特此敬告各客戶代理商、供應商、用戶及利益相關方提高警惕,核查人員身份真實性,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經營風險、財務損失或法律糾紛。
當下經濟環境中的行業生態、企業發展、員工的職業環境需要大家共同維護,法律底線不容挑戰,企業應以優質產品和服務贏得市場和消費者,方能在高質量發展的航道上破浪前行,鑄就持久競爭力!
特此公告!
廣州傲勝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
2025年8月16日
以上引自裁決書,該裁決非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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